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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須知


本網站上所載的 Transit 產品及服務皆適用於 Transit 服務條款細則。此服務條款細則將視作唯一。


通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標準營運條款  

2014年 10月1日生效

 1. 在本營運條款中,以下詞彙的含義如下:
- "本公司" 指 通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客戶" 指並包括付運人、收貨人、貨物的擁有人和/或本公司應其要求或代表其提 供有關服務的任何人。
- "貨物" 包括任何種類的貨物、貨品、商品和物品;及本公司或其代表不供應的任 何貨櫃、拖車、油箱或托盤(包括用於儲存或鞏固貨物的類似物品) 。  
- "危險品" 包括屬於危險、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或損害性質的貨物。
 - "海牙規則" 指於 1924 年 8 月 25 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 的國際約》。
 - "貨主" 指貨物的擁有人。 - "有關服務" 指本公司提供給客戶的任何服務,例如承辦或安排以航空、海路、內 河航道、鐵路和/或道路運送貨物;及/或承辦或安排貨物的儲存、裝卸、包裝、 拆包、鞏固、去除鞏固、收集、交付及/或其他處理方法。  

2. 本公司承辦的所有業務均按本營運條款進行,該等條款應視為納入本公司與客戶之 間的任何協議內。

3. 如在任何時間一項或以上的該等條文變成無效或非法、本營運條款的餘下條文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不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4. 本公司可自行出具貨運單、提單、倉單、貨運收據、貨物收據、聯合運輸文件或其 他運載文件指定本公司為承運人。出具上述文件後,若其中的條款和條件與本營運條款 不符,應以該等上述文件條款和條件為準。

5. 如本公司被認定為承運人,本公司應享有任何適用法律或法例賦予承運人的所有權 利、豁免權、例外情況及責任限制。  

6. 本公司並未自行出具提單而且就以海路或內河航道運送貨物而言被認定為承運人, 本公司的責任應按海牙規則第三和第四條釐定,而上述條款若與本營運條款不符,應以 該等海牙規則條款為準。 海牙規則第四(5)條的限額被視為 100英鎊的面值。

7. 客戶與本公司進行業務前向本公司保證客戶無論是貨主或貨主之授權代理,客戶不僅為自己,而且也為貨主授權接受本條件。

8. 客戶進一步保證: - a. 所有的貨物已經妥善和充分包裝,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及任何有關因貨物包裝不當或不足的損失,損壞或索賠; 及 b. 根據客戶的指示,所有的貨物是適合運輸,儲存和處理; 及 c. 完全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港口,機場,海關或其他機關的法規; 及 d. 客戶需自行為其委託本公司承運的貨物投購貨物運輸保險,本公司不會為客戶或代表客戶為其貨物投購任何貨物或運輸保險。並於任何情況要求客戶需自行購買足夠保險,以保障客戶貨物儲存或運輸期間所存在的風險。和本公司雙方同意所定立的貨物託運費並不包括任相關保險費用。
客戶應就因本公司按照客戶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因客戶違反保證或失責而引起的或因客戶提供不準確資料或指示不足而引起的或因客戶犯錯、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起的所有索償、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對本公司作出補償。

10. 客戶承諾和保證,不會對為本公司提供有關服務所產生的任何相關責任強加於本公司的任何僱員、代理或分包商,不得對他們作出該等索償。然而,若要作出任何上述索償,客戶應就一切後果對本公司作出補償。上述每一名僱員、代理和分包商應受惠於本文中對本公司有利的所有條款,猶如該等條款明文規定是為其利益而設的。就此而言,本公司為其本身以及作為每名上述的僱員、代理和分包商的代理人和受託人訂立合約。

11. 客戶應維護,保證及承諾使本公司免受任何人或其他公司向本公司提出超出本公司之索賠責任,費用和要求,此保證亦包括因本公司,其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而引起之索賠,費用和要求。

12. 客戶應維護,保證及承諾使本公司免受可能對本公司作出的任何共同海損索賠,而客戶應因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之保障。

13. 除非曾以書面提出特別安排,客戶保證貨物屬非危險品,也不是比較危險的產品,也不是可能會造成損害的商品。除非客戶曾以書面形式作出提出要求提供任何此類商品予本公司進行處理,不論本公司是否知道這些物品的性質,客戶應負責並應賠償一切發生於連接任何此類貨物,或因有關貨物影響到其他物品,財產,生命或健康以致客戶或貨主自行決定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這些貨物而引致之風險和費用,損失或損害,而本公司無需負任何有關之責任,罰款,索償,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任何其他法律責任。該品有可能造成損害,包括可能引致害蟲或其他害蟲損害貨物。

14. 除非曾以書面提出特別安排,本公司將不會處理金條,鈔票,硬幣,支票,債券,可轉讓單據,證券,寶石,貴重金屬物品,珠寶,貴重物品,古玩,貴重藝術品,牲畜或植物。但如果顧客曾以書面形式作出提出要求提供任何此類商品予本公司作處理,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與這些貨物的責任(包括不論任何情況下引起之損失,損害,投遞錯誤,誤導或延誤),儘管有任何聲明或文件伴隨著此類貨物顯示著其價值。

15. 如果交付的貨物不是由客戶或貨主應採取的交貨時間和地點進行的話,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在客戶和貨主自行承擔風險及開支的情況下將貨物作存放,本公司在儲存上述貨物的任何責任應完全停止,而儲存等費用亦應當由客戶支付予本公司。

16.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出售或處置本公司不能交付或者是因為沒有得到充分或不正確地址,或在通知客戶的 14 天後貨物依然沒有被客戶或貨主領取或接受。客戶須支付所有儲存,銷售和/或報銷商品的費用及開支。

17. 所有貨物須經特定及一般留置權,特別是在資金或客戶和/或貨主應付款項予本公司方面。如果客戶在收到本公司之賬單通知後的14天內仍未支付款項予本公司,貨物可能在本公司全權酌情並在客戶之代價下以拍賣或以其他方式被出售,本公司有權將扣除開支後之銷售收益支付有關上述的債務,本公司一概不承擔任何關於出售貨物因而減少收到的價值,也不得將客戶僅僅出售有關貨物後依然未償還的債務責任免除。

18. 客戶應在沒有扣除任何申索,反申索或抵銷的款項下支付予本公司到期而沒有付款之款項。只要本公司之發票提供給客戶,客戶就必須支付款項予本公司。對於任何按照發票之日起30日內客戶仍未繳清之賬項,本公司有權收取每月2%之利息直至客戶付款日為止。
本公司有權分包本條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務給其他代理人或分包商。

20. 本公司保留一切在運輸,儲存和處理貨物的方法,路線和應遵循的程序的酌情權。本公司有自由使用任何方法,路線或程序。

21.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因誤導或投遞錯誤而引致之損壞,損失,延誤,或任何其他賠償,除非能證明這種損害,損失,延遲,錯誤指示,錯誤傳送或任何其他索賠是由本公司,其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而造成。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不得超過載於以下第23條的限制。

22. 本公司不會對由於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不可抗力情況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不可抗力—例如:暴亂、罷工、勞資糾紛、民間騷亂、病毒或疾病、通信和信息系統的故障或中斷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通信和信息系統)、運輸(空運、海運和/或陸路)或路面交通網絡中的任何干擾,如因天文現象、工業行動、對於電子音像圖片、數據或記錄的電磁性損壞或刪除及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氣旋,風暴,洪水等。 任何一方若基於天災、蟲害、戰爭、恐怖行動、暴動、罷工或任何無法控制的類似因素所致,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之時,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得以免於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當局以實際或明顯的權力行事、任何非本公司聘請或承包的人,包括付貨人、收貨人、海關、政府部門或第三方的行為或遺漏、政府部門所施行的安全規例或其他適用於交付地點的安全規例。不過,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應盡力於合理範圍內履行義務;此外,主張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時點、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及預期何時結束。若客戶不主張本條款,本公司有權運用其他方式以履行本公司的服務要求。

23. 儘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規定,但受第4條和第6條條款下,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毋須為以下情況(不論是如何造成的,及不論是否因為本公司,其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行為或漏失或過失或疏忽而造成) 承擔任何責任: a. 任何間接,相應或經濟損失(包括市場的損失,利潤,收入,業務或商譽 b. 任何因為火災,水災,風暴,蟲害,颱風,爆炸或罷工等而引致之損失,損害,費用或索賠。 c. 對於在其他條款下那些不能免除或排除的責任,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的責任不得超過以下(以較低者為準)˳ 所涉及聲稱丟失,損壞,誤投的貨物之賠償責任為: (a)每件貨物或每單位貨物1,000.00 美元;或(b)每公斤 3.00 美元;或(c)在本公司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每個事件或常見原因所產生的一個事件不得超過總金額 1000.00 美元。在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情況下,本公司對延遲承擔責任,賠償責任應只限於相當於對貨物延遲的服務收費。

24. 如有特別書面同意的安排,本公司可在客戶額外支付由本公司決定的費用下承擔超過載於上述第23條規定限額的責任。若客戶要求本公司提供超越上述第23條規定限額的責任,必須提供書面要求,本公司方報價給客戶有關額外收費。

25. 本公司不會對由於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不可抗力情況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不可抗力—例如:暴亂、罷工、勞資糾紛、民間騷亂、病毒或疾病、通信和信息系統的故障或中斷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通信和信息系統)、運輸(空運、海運和/或陸路)或路面交通網絡中的任何干擾,如因天文現象、工業行動、對於電子音像圖片、數據或記錄的電磁性損壞或刪除及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氣旋,風暴,蟲害、洪水等。 任何一方若基於天災、戰爭、恐怖行動、暴動、罷工或任何無法控制的類似因素所致,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之時,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得以免於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當局以實際或明顯的權力行事、任何非本公司聘請或承包的人,包括付貨人、收貨人、海關、政府部門或

第三方的行為或遺漏、政府部門所施行的安全規例或其他適用於交付地點的安全規例。不過,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應盡力於合理範圍內履行義務;此外,主張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時點、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及預期何時結束。若客戶不主張本條款,本公司有權運用其他方式以履行本公司的服務要求。

26. 如果所有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屬於無償的基礎上,本公司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7. 客戶與本公司一致同意,貨物表面生鏽,氧化,變色,或任何因潮濕而引致類似的情況,均不屬於是損害。但在確認收到貨物後其固有性質不變和外表良好並不代表這些鐵鏽,氧化,變色不存在。

28. 對本公司的任何索賠必須於交付貨物的日期或應交付之日或事件引起索賠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送達本公司,以最早者為準。本公司應被給予機會就有關的損失或損壞進行調查或者檢查這種損失或損壞˳

29. 除非對本公司的訴訟於交付貨物的日期或應交付之日或事件引起索賠(以最早者為準)的9個月內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庭上提出,否則本公司可免除對任何有關延遲索賠的責任。

30. 無論對本公司採取的訴訟是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本公司在本合約條款下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減免和規定的責任限制都適用。

31. 本細則及條款及任何與本公司訂定的合同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對本公司的任何訴訟必須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庭提出,而不能於其他國家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