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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须知


本网站上所载的 Transit 产品及服务皆适用于 Transit 服务條款细則。此服务條款细則将视作唯一。


通行国際物流有限公司之标準营运條款  

2014年 10月1日生效

 1. 在本营运條款中,以下词汇的含义如下:
- "本公司" 指 通行国際物流有限公司。
- "客户" 指並包括付运人、收货人、货物的擁有人和/或本公司应其要求或代表其提 供有关服务的任何人。
- "货物" 包括任何种类的货物、货品、商品和物品;及本公司或其代表不供应的任 何集装箱、拖车、油箱或托盘(包括用于储存或巩固货物的类似物品) 。  
- "危险品" 包括屬于危险、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或損害性质的货物。
 - "海牙规則" 指于 1924 年 8 月 25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 的国際約》。
 - "货主" 指货物的擁有人。 - "有关服务" 指本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服务,例如承办或安排以航空、海路、内 河航道、铁路和/或道路运送货物;及/或承办或安排货物的储存、装卸、包装、 拆包、巩固、去除巩固、收集、交付及/或其他处理方法。  

2. 本公司承办的所有业务均按本营运條款进行,该等條款应视为纳入本公司与客户之 间的任何協议内。

3. 如在任何时间一项或以上的该等條文变成无效或非法、本营运條款的余下條文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

 4. 本公司可自行出具货运单、提单、仓单、货运收據、货物收據、联合运输文件或其 他运载文件指定本公司为承运人。出具上述文件后,若其中的條款和條件与本营运條款 不符,应以该等上述文件條款和條件为準。

5. 如本公司被认定为承运人,本公司应享有任何适用法律或法例赋予承运人的所有權 利、豁免權、例外情况及责任限制。  

6. 本公司並未自行出具提单而且就以海路或内河航道运送货物而言被认定为承运人, 本公司的责任应按海牙规則第三和第四條釐定,而上述條款若与本营运條款不符,应以 该等海牙规則條款为準。 海牙规則第四(5)條的限额被视为 100英鎊的面值。

7. 客户与本公司进行业务前向本公司保证客户无论是货主或货主之授權代理,客户不仅为自己,而且也为货主授權接受本條件。

8. 客户进一步保证: - a. 所有的货物已经妥善和充分包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任何有关因货物包装不当或不足的損失,損坏或索赔; 及 b. 根據客户的指示,所有的货物是适合运输,储存和处理; 及 c. 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港口,机場,海关或其他机关的法规; 及 d. 客户需自行为其委托本公司承运的货物投购货物运输保险,本公司不会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为其货物投购任何货物或运输保险。並于任何情况要求客户需自行购买足夠保险,以保障客户货物储存或运输期间所存在的风险。和本公司双方同意所定立的货物托运费並不包括任相关保险费用。
客户应就因本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因客户違反保证或失责而引起的或因客户提供不準确资料或指示不足而引起的或因客户犯错、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起的所有索偿、责任、損失、損害、费用和开支对本公司作出补偿。

10. 客户承诺和保证,不会对为本公司提供有关服务所产生的任何相关责任強加于本公司的任何雇员、代理或分包商,不得对他们作出该等索偿。然而,若要作出任何上述索偿,客户应就一切后果对本公司作出补偿。上述每一名雇员、代理和分包商应受惠于本文中对本公司有利的所有條款,猶如该等條款明文规定是为其利益而设的。就此而言,本公司为其本身以及作为每名上述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的代理人和受托人订立合約。

11. 客户应维护,保证及承诺使本公司免受任何人或其他公司向本公司提出超出本公司之索赔责任,费用和要求,此保证亦包括因本公司,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而引起之索赔,费用和要求。

12. 客户应维护,保证及承诺使本公司免受可能对本公司作出的任何共同海損索赔,而客户应因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之保障。

13. 除非曾以书面提出特别安排,客户保证货物屬非危险品,也不是比较危险的产品,也不是可能会造成損害的商品。除非客户曾以书面形式作出提出要求提供任何此类商品予本公司进行处理,不论本公司是否知道这些物品的性质,客户应负责並应赔偿一切发生于连接任何此类货物,或因有关货物影響到其他物品,财产,生命或健康以致客户或货主自行决定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些货物而引致之风险和费用,損失或損害,而本公司无需负任何有关之责任,罚款,索偿,損害赔偿,成本,费用及任何其他法律责任。该品有可能造成損害,包括可能引致害虫或其他害虫損害货物。

14. 除非曾以书面提出特别安排,本公司将不会处理金條,鈔票,硬币,支票,债券,可轉让单據,证券,宝石,贵重金屬物品,珠宝,贵重物品,古玩,贵重艺术品,牲畜或植物。但如果顾客曾以书面形式作出提出要求提供任何此类商品予本公司作处理,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与这些货物的责任(包括不论任何情况下引起之損失,損害,投递错误,误导或延误),尽管有任何声明或文件伴随著此类货物显示著其价值。

15. 如果交付的货物不是由客户或货主应採取的交货时间和地点进行的话,本公司有權(但无义务)在客户和货主自行承担风险及开支的情况下将货物作存放,本公司在储存上述货物的任何责任应完全停止,而储存等费用亦应当由客户支付予本公司。

16. 本公司有權(但无义务)出售或处置本公司不能交付或者是因为沒有得到充分或不正确地址,或在通知客户的 14 天后货物依然沒有被客户或货主领取或接受。客户须支付所有储存,销售和/或报销商品的费用及开支。

17. 所有货物须经特定及一般留置權,特别是在资金或客户和/或货主应付款项予本公司方面。如果客户在收到本公司之账单通知后的14天内仍未支付款项予本公司,货物可能在本公司全權酌情並在客户之代价下以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被出售,本公司有權将扣除开支后之销售收益支付有关上述的债务,本公司一概不承担任何关于出售货物因而減少收到的价值,也不得将客户仅仅出售有关货物后依然未偿还的债务责任免除。

18. 客户应在沒有扣除任何申索,反申索或抵销的款项下支付予本公司到期而沒有付款之款项。只要本公司之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就必须支付款项予本公司。对于任何按照发票之日起30日内客户仍未缴清之账项,本公司有權收取每月2%之利息直至客户付款日为止。
本公司有權分包本條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给其他代理人或分包商。

20. 本公司保留一切在运输,储存和处理货物的方法,路线和应遵循的程序的酌情權。本公司有自由使用任何方法,路线或程序。

21.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因误导或投递错误而引致之損坏,損失,延误,或任何其他赔偿,除非能证明这种損害,損失,延迟,错误指示,错误传送或任何其他索赔是由本公司,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而造成。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载于以下第23條的限制。

22. 本公司不会对由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负责,不可抗力—例如:暴乱、罢工、劳资纠纷、民间騷乱、病毒或疾病、通信和信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 (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通信和信息系统)、运输(空运、海运和/或陸路)或路面交通网络中的任何干扰,如因天文現象、工业行动、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據或记录的电磁性損坏或刪除及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气旋,风暴,洪水等。 任何一方若基于天災、虫害、战争、恐怖行动、暴动、罢工或任何无法控制的类似因素所致,无法履行其契約义务之时,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得以免于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当局以实際或明显的權力行事、任何非本公司聘请或承包的人,包括付货人、收货人、海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行为或遗漏、政府部门所施行的安全规例或其他适用于交付地点的安全规例。不过,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尽力于合理范围内履行义务;此外,主張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及预期何时结束。若客户不主張本條款,本公司有權运用其他方式以履行本公司的服务要求。

23.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但受第4條和第6條條款下,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毋须为以下情况(不论是如何造成的,及不论是否因为本公司,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行为或漏失或过失或疏忽而造成) 承担任何责任: a. 任何间接,相应或经济損失(包括市場的損失,利潤,收入,业务或商誉 b. 任何因为火災,水災,风暴,虫害,台风,爆炸或罢工等而引致之損失,損害,费用或索赔。 c. 对于在其他條款下那些不能免除或排除的责任,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的责任不得超过以下(以较低者为準)˳ 所涉及声称丟失,損坏,误投的货物之赔偿责任为: (a)每件货物或每单位货物1,000.00 美元;或(b)每公斤 3.00 美元;或(c)在本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每个事件或常见原因所产生的一个事件不得超过总金额 1000.00 美元。在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情况下,本公司对延迟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应只限于相当于对货物延迟的服务收费。

24. 如有特别书面同意的安排,本公司可在客户额外支付由本公司决定的费用下承担超过载于上述第23條规定限额的责任。若客户要求本公司提供超越上述第23條规定限额的责任,必须提供书面要求,本公司方报价给客户有关额外收费。

25. 本公司不会对由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负责,不可抗力—例如:暴乱、罢工、劳资纠纷、民间騷乱、病毒或疾病、通信和信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 (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通信和信息系统)、运输(空运、海运和/或陸路)或路面交通网络中的任何干扰,如因天文現象、工业行动、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據或记录的电磁性損坏或刪除及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气旋,风暴,虫害、洪水等。 任何一方若基于天災、战争、恐怖行动、暴动、罢工或任何无法控制的类似因素所致,无法履行其契約义务之时,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得以免于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当局以实際或明显的權力行事、任何非本公司聘请或承包的人,包括付货人、收货人、海关、政府部门或

第三方的行为或遗漏、政府部门所施行的安全规例或其他适用于交付地点的安全规例。不过,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尽力于合理范围内履行义务;此外,主張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及预期何时结束。若客户不主張本條款,本公司有權运用其他方式以履行本公司的服务要求。

26. 如果所有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屬于无偿的基礎上,本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7. 客户与本公司一致同意,货物表面生锈,氧化,变色,或任何因潮湿而引致类似的情况,均不屬于是損害。但在确认收到货物后其固有性质不变和外表良好並不代表这些铁锈,氧化,变色不存在。

28. 对本公司的任何索赔必须于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应交付之日或事件引起索赔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公司,以最早者为準。本公司应被给予机会就有关的損失或損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这种損失或損坏˳

29. 除非对本公司的诉讼于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应交付之日或事件引起索赔(以最早者为準)的9个月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庭上提出,否則本公司可免除对任何有关延迟索赔的责任。

30. 无论对本公司採取的诉讼是根據合同或侵權行为,本公司在本合約條款下对任何诉讼的抗辯,減免和规定的责任限制都适用。

31. 本细則及條款及任何与本公司订定的合同应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轄。对本公司的任何诉讼必须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庭提出,而不能于其他国家法院提出。